【解读】丁金宏:关于尽快推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、实施弹性退休制度的建议

2019-03-19 17:23:40 浏览:13148 来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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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,人口老龄化问题对中国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,老年群体的养老、医疗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压力随之加大,因此延迟退休年龄势在必行。同时,人们对于社会保障、养老金等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。

本文作者系盘古智库学术委员,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前院长、教授,上海市人口学会副会长丁金宏。作为政协委员,他在两会期间针对这些人们关心的问题提交了相关提案。

延迟退休年龄势在必行。延迟退休年龄是发达国家普遍经历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变革,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,随着人口期望寿命的显著延长,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提高,一方面低龄老年人口的劳动能力充分、工作经验丰富,过早退休中断了他们的职业追求,延长工作年限成为多数劳动者的需求;另一方面老龄化程度的不断上升,对养老金的收支平衡造成了巨大的压力,需要扩大劳动群体的规模和比重。在这种大致相近的社会结构变化背景下,欧州、美洲、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世纪之交纷纷推出延迟退休年龄、实施弹性退休的就业保障制度改革。虽然各国推进的力度、方式不尽一致,酝酿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阻力和争议,但是制度进化的方向是坚定一致的。可以说,延迟退休既是公民意愿的一种内需,也是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倒逼,不可避免,势在必行。

现在是推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恰当时机。我国是人口大国,也是劳动力资源大国,由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,少年儿童人口比重长期走低,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相对扩大,人口红利窗口开张。近年来,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提高、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,2010年以来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绝对量和比重都开始下降,现在每年的降幅高达200万人左右,人口红利窗口进入收缩通道,这一过程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,数年之后人口红利窗口终将关闭而进入“亏空”区间,延迟退休年龄,扩大社保缴金基数成为迫切的政策需求。

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“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”的决定,学术界也做了大量的国内外经验研究和政策方案模拟,对实施这项政策的必要性、可行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和测算准备,人社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,上海等地还开展了试验性探索,但是国家层面的延迟退休方案始终没有出台,存在错失时机的隐忧。为此呼吁:

1. 2019年适时推出延迟退休的国家方案

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,当老龄化水平(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)达到10%时,政府开始酝酿延迟退休制度,当老龄化水平打开12-15%时,正式推出延迟退休方案,经过五年左右的社会适应期正式实施。2017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达到11.4%,按照过去几年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推演,2019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将超过12%,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延迟退休制度的临界点。我国的社保基金收支平衡日趋紧张,部分省区已经出现“击穿”风险。推出延迟退休政策是就业保障制度的重大“供给侧改革”,既是制度的供给,也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社保基金的有效供给,政策推出得越晚,对社保基金长期可持续性的威胁越大。也许是出于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导致失业率上升的担心,人社部对于延迟退休制度的时间表一再推迟,我能理解这种慎重的姿态,但是应该认识到,保障就业、控制失业是政府工作的永恒主题,而延迟退休则是社会结构转换过程中面临的紧迫历史命题,两者都很重要,可以也该同等重视、平行推进。这项新政社会涉及面广,达成社会共识有一定的难度,早公布方案,可以给民众更长的理解认同时间,减少制度摩擦风险。

2. 用弹性弹性退休制度辅助延迟退休政策,减少社会抵触

退休是劳动权利的一部分,延迟退休制度不应被简单理解为强制延长劳动年限,应该赋予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,并且给延迟退休者提供适度补偿,这就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弹性退休制度的基本内涵,值得我们借鉴。具体地说,可以将男性的标准退休年龄定位在65岁,女性63岁,15-20年内渐进实现,若选择在规定年龄前退休,养老金折减;若选择在规定年龄后退休养老金递增。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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